办理《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应报经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出租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安全、符合消防要求的、固定的专用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二)
有适应出租业务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以及经正式批准发行的音像制品;
(三)
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万元;
(四)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市音像制品经营人员条件的规定;
(五)
遵守国家和本市音像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并签订音像制品经营责任书
申请单位报批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准时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
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资料;
(五)
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六)
经营管理规章。
审批时间要求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